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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日期:2022-09-23 11:47:02 来源: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网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派出机构(以下“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应当符合法律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并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五)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二)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三)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四)违法行为手段;

  (五)违法次数;

  (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七)违法金额;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四种违法程度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的;

  (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和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情况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有前项涉及行为的,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下列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规定其中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规定其中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销售依照本条例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规定,及时改正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

  第十六条 附件《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本规则配套使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与本规则一致;除特别说明外,处罚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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