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须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和《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附后。
二、 提交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 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介绍。
三、提交申报设备型号的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
四、 提交已打印的(A4纸、三份)或电子版的彩色照片,该照片至少应包括有文字、有接口的各侧面,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的标牌和设备型号及序列号,并标明设备结构尺寸。
五、 进口设备需提供国外核准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如果委托代理申请单位(含子公司)需提交申请单位委托办理《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 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须委派熟悉无线电技术基础知识的经办人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事宜。
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核准《检验报告》。
九、为了保护无线电发射设备制造商的利益,凡来我单位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经办人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持有设备制造商或代理申请单位出示的本公司员工身份证明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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