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信绥无罚告[2020] 5号
经查,在绥化市绥棱县广场小区1号楼高层楼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设备:调频广播电台壹套(调频广播发射机壹台,播出频率为94.9Mhz,设备无型号;天线壹副,无规格)。
因设备所有人不详,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不能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网上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绥化市北林区民和街27号
联系人:蔡宇飞 联系电话:0455-8111610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绥化无线电管理处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