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推动无线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9月10日前反馈。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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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3〕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满足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应用需求,促进毫米波技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我国频率使用情况,参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有关建议书,经研究,现将40.5-42.3GHz/48.4-50.2GHz频段中的固定业务规划用于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具体频率使用事宜通知如下:(二)波道带宽:224MHz、112MHz、56MHz、28MHz、14MHz、7MHz等;(五)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80dBm;(六)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58dBm/MHz;(七)杂散辐射限值(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50dBm/1MHz(30MHz—21.2GHz),-30dBm/1MHz(21.2GHz—载波频率的2次谐波频率),-30dBm/100kHz(当占用带宽为7MHz时,上下距离工作频带中心频率70MHz的频带内)。二、上述频段的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去波和来波成对使用,上下频带波道带宽可以不同(具体波道频率配置方案见附件)。三、具体频率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分配上述频段时,可根据不同用频需求分配多个连续或不连续的波道。频率占用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设置、使用上述频段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的电台,应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手续,有关电台备案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五、生产、进口和设置使用上述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附:40-50GHz频段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信道配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3〕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满足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需求,适应未来无线网络的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我国频谱使用情况,参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经研究,现将42.3-47.0GHz和47.2-48.4GHz频段中的移动业务规划用于宽带无线接入系统。具体频率使用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频率范围:42.3-47.0GHz、47.2-48.4GHz;(五)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36dBm;(六)杂散辐射限值(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36dBm/100kHz(30-1000MHz);-54dBm/100kHz(48.5MHz-72.5MHz、76MHz-87MHz、167MHz-223MHz、470MHz-566MHz、606MHz-798MHz);-30dBm/MHz(其它1GHz—载波频率的2次谐波频率)。二、请遵照上述频段宽带无线接入系统信道配置方案(见附件)执行。三、为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射电天文台址(青海德令哈市、上海佘山、乌鲁木齐南山地区、北京密云县不老屯镇)周围1.5公里内禁止使用该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四、设置、使用上述频段的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的电台,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手续。五、生产、进口和设置使用上述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16日
来源: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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