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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省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办法;
根据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分配和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对省内无线电台(站)负责监督检查;
负责省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组织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用;
统筹安排全省无线电监测技术设施的建设,负责全省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组织实施省内无线电管制,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授权处理国际间无线电相关事宜;监测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既设无线电台 (站)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承担其他特殊监测任务;
查找无线电台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负责对全省无线电管理系统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员任免等事项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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