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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黑龙江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指南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有以下4项:
1、
无线电频率、电台(站)呼号指配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副主任
二、权力行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第四款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第十七条规定:“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申请应予以审批: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和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
(五)使用的频率、频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六)执行申请在先标准。
四、所需材料
(一)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申请文件;
(二)工程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四)使用频率所在地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于申报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副局长、局长审核(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的,与承办人A、承办人B组织协调);局长主持召开局务集体会研究,承办人A根据局务会研究意见草拟文件,经局长审核后,呈报分管副主任签批。局长无法审核,由授权的副局长审核;主管副主任无法签批的,由其授权的委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及相关材料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
www.hljiic.gov.cn
)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本项目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需要协调的时间除外);审批无线电频率、电台(站)呼号决定作出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工作流程图
2、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副主任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第四款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第二款规定:“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例和标准的申请应予以审批: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和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
(五)执行申请在先标准。
四、所需材料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
(二)工程设计方案;
(三)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资料,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四)使用频率的批准文件;
(五)设台地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于申报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副局长、局长审核(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的,由承办人A、承办人B组织协调);局长主持召开局务会研究,承办人A根据局务会研究意见草拟文件,局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签批。局长无法审核,由授权的副局长审核;主管副主任无法签批的,由其授权的委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范文本及相关材料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
www.hljiic.gov.cn
)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本项目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需要协调的时间除外);审批设置无线电台(站)决定作出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工作流程图
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副主任
二、权力行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申请应予以核准: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三)执行合格准行标准。
四、所需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以及进口设备的用途和型号核准证标号及核准代码;
(二)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三)进口有效合同;
(四)所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于申报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副局长、局长审核;局长主持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承办人A根据局务会研究意见草拟文件,经局长审核后,呈报主管副主任签批。局长无法审核,由授权的副局长审核;主管副主任无法签批的,由其授权的委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及相关材料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长期公布(网址:
www.hljiic.gov.cn
);核准结果在该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
八、核准时限
本项目核准时限15个工作日;许可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决定作出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工作流程图
4、
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副主任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第158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申请应予以审批: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六)执行申请在先标准。
四、所需材料
(一)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拟建地球站,应提供下列材料:
1、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的文件;
2、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4、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5、设台地址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7、法人的资格证明。
(二)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拟建地球站,除应提供上述3、4、5、6、7、项材料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的频率和其他技术特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符合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2、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3、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与我国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4、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由合法经营者提供。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于申报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要与国内、国际有关部门协调的,由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副局长、局长审核;局长主持召开局务会研究提出审批意见,由承办人A根据局务会研究意见起草审批文件,局长审核后,呈报分管副主任签批。局长无法审核,由授权的副局长审核;主管副主任无法签批的,由其授权的委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有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
www.hljiic.gov.cn
)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七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本项目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需要国内、国际协调的时间除外);审批决定作出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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